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盐农商银行各支行(营业部):
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村综合改革及农业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紧缺难题,提高农村各类生产经营组织金融服务的可行性、便利性和可持续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海盐县实际,特制订《海盐县“农财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4日
海盐县“农财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村综合改革及农业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紧缺难题,提高农村各类生产经营组织金融服务的可行性、便利性和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意见》等相关制度,结合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盐农商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财通”贷款,是指向辖内新农村建设公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经营主体等发放的,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和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农财通”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做到风险可控。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贷款对象。拥有成功获批财政补助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包括新农村建设公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经营主体等。 第五条贷款用途。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中心镇发展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农业产业发展等财政政策支持范围内的项目。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或核准,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或具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海盐农商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项目建设资金专户; (五)项目为海盐县财政局确认的补助项目,并取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立项的批文和相关文件; (六)贷款项目实际用途与规划相符,有规范的可行性报告; (七)贷款项目投资预算报告合理真实; (八)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20%,并能够在使用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九)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十)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土地征用手续和批文,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证明和批文等)。 第七条担保方式。“农财通”贷款采用信用、保证和抵押、质押等贷款方式,具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确定多种担保方式。预期财政补贴收入应优先作为贷款的还款来源。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工程建设期、财政奖补资金到位周期等综合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及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上浮10%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