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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澉浦镇项目建设中涉及农民私房拆迁安置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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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各相关单位:

  现将《澉浦镇项目建设中涉及农民私房拆迁安置与补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澉浦镇人民政府

  20173月24

 

 

澉浦镇项目建设中涉及农民私房拆迁安置

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澉浦镇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农民私房拆迁的实施与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工程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海盐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文件依据

  本意见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465)、《海盐县农村居民居住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13134)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拆迁安置方式的规定

  (一)具有农村建房资格的拆迁户,原则上采取异地自建方式安置;如农户家庭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全部承诺放弃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情况下,可以选择公寓安置。

(二)无农村建房资格的拆迁户(房在户不在),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如拆迁户确有住房需求,采取公寓式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三、安置基准面积的规定

  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为依据,结合实地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核准。其中批准建设的住宅用地面积结合海盐县农(居)建房选址定点申请表批准建设的建筑层次计算的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基准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合法补偿面积,不作安置基准面积依据。

  四、被拆迁人的认定

  农房拆迁补偿安置时,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计,“户”以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

  祖传私房需递交镇、村书面证明,由相关部门予以核实。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和新建房认定为同一被拆迁人。有子女的老人单独拥有房屋且子女均已认定为单独被拆迁人的不作计户标准,以实有基准面积合并至被拆迁人的子女补偿安置范围。

  户口簿、门牌号、股权证、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不作被拆迁人分户的依据。

  农民私房交易,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为合法交易。农民私房私下交易,不办理合法登记手续的,一律视作非法交易,不作为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五、评估及补偿办法

  (一)拆迁户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等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成果在拆迁地段及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拆迁人按评估成果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二)评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4〕65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装修及其它因素进行评估。对临时抢建、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六、自建安置方式实施办法

  (一)安置地点

  根据澉浦镇村庄布点规划,涉及拆迁户可自行选择到本行政村X点新社区或六里翠屏新村小区、干家场小区、澉浦飏山新村小区新建房屋。

  (二)安置房建设相关规定

  1、按照先拆后建要求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交付,拆迁户需拆除或腾空交付旧房后开始新房建设。安置房选址定位根据社区总平面图布置图划定区域后制定相应的选址办法,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

  2、新市镇社区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布局”等要求,由镇村建交管服务中心统一提供图纸。

  新农村社区建房实行“统一房屋占地面积、统一房屋基础标高、统一房屋退让间距、统一房屋檐口高度”等要求,根据社区规划由镇村建交管服务中心出具建房规划设计条件,设计图纸需通过镇相关部门联审。

  3、落实选址、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四到场”制度由镇村镇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镇国土资源所组织实施。

  4、拆迁户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泥木工匠或建设单位施工建造新房,做到按图施工,服从现场管理。大力提倡拆迁户参加建房保险和施工保险。

  5、安置房建设期间临时用水用电及后续水、电、电信、电视、宽带等入户费用由拆迁户自理。

  七、公寓安置实施办法

  (一)资格条件

  1、具有农村建房资格的拆迁户,如农户家庭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全部承诺放弃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情况下,可以选择公寓安置。

  2、无农村建房资格的拆迁户(有房无户),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如拆迁户确有住房需求,采取公寓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二)安置办法

  1、具有农村建房资格的拆迁户选择公寓安置时,以有效的农民建房批准用地证明件结合现场测绘成果核准安置基准面积,选择的安置用房面积(不含车库、跃层)可以超过安置基准面积,但优惠价格、综合价格购房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

  2、不具有农村建房资格的拆迁户,以有效的农民建房批准用地证明件结合现场测绘成果核准的安置基准面积等面积进行安置,不享受挑房时安置用房面积(不含车库、跃层)可以超过安置基准面积50平方米的优惠,挑房时选择的公寓房建筑面积应最接近拆迁户实有安置基准面积。

  3、当拆迁户原住宅合法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时,可以安置价保底购置1套小户型(60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

  4、挑房面积不足实有安置基准面积部分进行货币奖励。

  5、挑房时因户型原因安置房面积确需超出被拆迁人可选择的安置面积时,以市场调节价进行结算。

  (三)2017年度公寓安置价格

  1、安置价:680元/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部分以安置价结算。

  2、优惠价:1200元/平方米,安置房面积超出安置基准面积30平方米(含)内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3、综合价:2100元/平方米,安置房面积超出安置基准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综合价结算。

  4、自行车库:300元/平方米,自行车库每套公寓配备1个。

  5、汽车库:1600元/平方米,每套公寓仅可选购一个汽车库(仅限于本幢),汽车库数量少于公寓套数,售完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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