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大队)、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程序规定(试行)》,特制定《海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海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程序规定(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科室(大队)、开发区分局及其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含行政许可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总局令第24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的规定,按照年初编制的执法检查计划,实行“全局执法,集中办案”,年终对执法检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 实施执法检查
第四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了解被检查单位(行业)的基本情况,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单位(行业)、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检查。
第五条 实施执法检查时,必须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的主要内容,提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配合相关现场检查等有关事项。同时,应向被检查单位发放《安全生产廉洁执法承诺告知书》。
第六条 执法检查内容按照《现场检查方案》逐项进行检查,若发现涉及检查内容以外的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同时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如实记录,并由执法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并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
第八条 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采取现场拍摄照片等手段固定证据,便于复查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对比和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直接可以或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执法人员还应对相关现场人员或管理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为下步行政处罚固定证据。
第九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责令其当场纠正,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中予以记载;
(二)不能当场纠正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三)涉嫌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经综合判断,认为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应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