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浙财监督字[2007]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海盐县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2017年5月4日
海盐县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浙财监督字[200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海盐县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海盐县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政府采购、财政票据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海盐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财监督〔2016〕48号)等要求,由法规科协调,财政监督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采监科、综合科(票据中心)及其他相关科室局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法规科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梳理随机抽查事项,确定检查对象,提出随机抽查事项的修订、完善和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更新、调整,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双随机清单、抽查结果等在海盐县财政门户网站的对外公开工作。信息化管理科负责随机抽查信息工具的建立和保障工作。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财政监督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财政监督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财政监督局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随机抽查事项立、改、废等变化时,有关科室局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财政票据事项的抽查主体为财政监督局、采监科和综合科(票据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