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和《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16〕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本局研究制定了《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及其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拟制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重大政策措施;
(四)其他需要纳入重大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启动决策程序。凡是纳入重大决策的事项,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并确定局分管领导和承办单位,承担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起草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拟制决策方案。
(一)调查研究。决策程序启动后,由局分管领导和承办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形成决策草案。
(二)听取意见。在起草决策草案过程中,注重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等各方意见,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方式。
(三)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并为开展论证评估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资料等必要支持。
(四)风险评估。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风险的,应当进一步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未经排查或者未对排查出的主要风险进行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凡是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多或者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暂缓决策。
第五条合法性审查。重大事项在提请集体讨论前,原则上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制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集体讨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和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一)听取承办单位(科室)汇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会议上就决策方案拟制情况进行汇报,并提交有关材料(包括重大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进行处理的情况和理由说明,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二)讨论决定。集体决策时,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会议相关人员和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结合大家意见后形成决策。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第七条决策执行。重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坚决杜绝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切实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
第八条决策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推进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除涉密事项外,都应以适当形式公开决策的依据、结果和执行情况。
第九条由本局起草并报县政府决策的方案,在报送县政府前,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方案,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及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决策归档。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将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处理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主要调研成果,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决策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一条决策确定后,本局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以及其他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十二条本局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
第十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
(一)责任主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根据各自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事项。决策主体、决策承办主体、决策执行主体分别对决策失误、承办失误和执行失误负责。
(二)责任追究。强化责任担当,严格实行重大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坚持权责统一,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退休等免予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承办失误、决策失误、执行失误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及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的相关规定,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应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是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组织但未组织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以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方案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可以向本局(政策法制科)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听证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决策事项、理由等内容。收到听证申请后,起草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由起草单位(科室)负责决策方案的听证组织工作,决策方案由多个单位(科室)起草的,可以确定一个主办单位(科室)牵头组织听证。
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二)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其他应当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起草单位(科室)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并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及上述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起草单位(科室)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事项的基本情况、依据及相关可行性说明、调查分析等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局政策法制科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十二条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对未采纳吸收的意见,起草单位(科室)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科室)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
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相关规定,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 (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科室)[以下简称起草单位(科室)]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起草单位(科室)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五条专家论证可以采用召开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提交论证书面意见等方式进行。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必要时起草单位(科室)可以面向社会招标,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论证。
第六条论证工作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起草单位(科室)确定论证事项;
(二)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确定论证专家;
(四)为论证专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七)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八)起草单位(科室)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参加决策事项论证的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7名以上专家参加论证。
针对部分特殊论证事项,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论证。
第八条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对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九条起草单位(科室)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
第十条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要求起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邀请可以列席相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部门的论证调研活动;
(四)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独立发表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接受监督管理;
(四)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