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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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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办法》已经县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配置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导向作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是指省、市下达我县全年可自行分配使用的盘活存量挂钩指标、省工业投资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考核、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省市对县的专项考核奖励指标,不包括保障农民建房专项指标。

  第三条 省下达我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采取切块管理的方式,分为县级预留和镇、街道(含城投)两块,按60%、40%的比例分配,若遇县重大项目使用土地指标,则适当提高县级预留比例。

  第四条县级预留指标分配与使用。县级预留指标由县政府集中管理,主要保障县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公益、重大平台及重大产业项目。其中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公益、重大服务业等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预排项目,其他重大产业项目由经信部门牵头预排项目。

  各牵头部门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轻重缓急与对下政策处理等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完成等情况综合排序,排定年度内申请用地指标项目,并拟定指标使用初步方案后报县国土资源局进一步核实规划、地类等情况。由国土资源局汇总并拟定指标使用初步方案后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发改、经信、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对指标使用初步方案进行评估,确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意见。使用意见经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县长办公会议通过,形成指标使用方案。

  重大服务业产业项目优先安排我县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物流业和旅游文化产业项目和投资超5000万元其他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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