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局制定了《海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2017年10月30日
海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惩戒失信行为,推进农产品生产者依法诚信生产和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海盐县食品安全红黑榜制度》等的要求,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规模基地和种养大户等,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各镇(街道)以及县农经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相关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县农经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黑名单”的审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因生产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禁限用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违法行为的。
(四)同一生产主体的产品,年内两批次产品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出现农(兽)药残留超标的;
(五)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规定,被查到拒不改正的;
(六)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七)拒不接受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抗拒执法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为的,包括违反制度性规定的(包装、记录等),多次督查后整改不到位的。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镇(街道)以及县农经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收集应纳入管理的对象及其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填写《海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报告表》,五个工作日内报县农经局农安办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