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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海盐县文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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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浙江省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工作方案》(浙委〔2017〕48号)精神,全面落实“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与“文化浙江”建设目标,切实加快发展我县文化事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县政府决定,在《关于印发海盐县文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盐委办〔2010〕5号)的基础上,调整我县文化发展资金额度与补助范围。调整后的《海盐县文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第一条文化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条文化发展资金的额度:县财政安排文化发展资金200万元,同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用于文化事业发展。

  第三条文化专项资金补助的范围

  (一)文化研究:重点扶持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地域文化研究项目及学术研讨活动;奖励具有重大社会价值、运用价值或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优秀研究成果;扶持文化研究成果编辑出版。

  (二)文艺创作:鼓励和扶持文艺工作者结合“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与“文化浙江”建设要求创作喜闻乐见,富有时代气息的文艺作品;扶持申报嘉兴市、省、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或群星奖的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扶持文艺作品出版、播映。

  (三)特色文化:重点扶持民间艺术的保护传承,加强对滚灯、海盐腔、塘工号子、骚子、灶画等重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鼓励节目创编,扶持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四)文化人才:加强文化人才的培养,鼓励引智、引才,对聘请县外辅导员来盐指导进行补助;奖励获得省级、嘉兴市级“五个一批”优秀人才;开展县级“五个一批”人才评选;奖励对地方文化发展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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