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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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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七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关于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的一系列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完善财政投入管理方式,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PPP模式以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各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实现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共赢。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有序”的总体思路,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运行环境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不断提高基础设施运营质量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风险分担。政府与社会资本承担相应的项目建设和运营风险。原则上,项目设计、建设、技术、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政府不给予PPP项目过高的补贴承诺,也不兜底市场风险。

  2.利益共享。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政府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平衡好项目的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

  3.公开透明。建立统一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平择优确定社会投资人,实现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投资回报科学合理、运作公开透明。

  4.诚信守约。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提供公共产品的标准及付费等内容,并通过合约明晰PPP项目参与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政府与社会资本一旦签署合约,都必须严格按照合约约定内容执行,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项目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等。

  (一)优先选择一批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为10-30年)的领域重点推进推广运用PPP模式。

  (二)从2016年起,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建项目),经财政、发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甄别、评估论证后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需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同时编制项目引入社会投资计划(PPP项目计划),优先采用PPP模式,并经县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列为年度ppp模式的项目计划。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PPP模式合作的,再行考虑安排其它建设资金来源。产业平台项目可根据项目需求选择纳入PPP项目范围。

  (三)对于已建成的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探寻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PPP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经营,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三、操作方式

  (一)在可实施PPP模式的项目中,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建设和经营成本,能产生合理利润的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进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依法放开建设、运营市场,推进市场化运作;

  (二)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和收益,或者虽然可基本实现保本微利,但前期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准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必要补贴等措施,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三)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科学合理保障社会投资人应该享有的权益。

  (四)引进专业中介咨询机构全过程服务。作为专业的项目投融资方式,为确保操作规范和高效,PPP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协助和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专业咨询机构可以为政府提供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包括前期准备、招商选择社会资本、谈判、协助政府和社会资本签署协议等等,咨询机构的参与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项目规范、专业地运作,并能从增加项目吸引力、平衡市场化双方力量、保护政府正当利益等方面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运作成果。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识别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对于已纳入PPP实施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为保证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全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二)项目准备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整个流程工作。考虑到PPP运作的专业性,可聘请咨询服务机构服务PPP项目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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