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海盐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盐发改价〔2017〕41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水价改革精神,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控制水环境污染,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自来水的调价方案,具体批复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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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类别 |
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居民阶梯水量按年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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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1.“一户一表”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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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级水量17立方米及以下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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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级水18-30立方米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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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级水量30立方米以上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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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合表用户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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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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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居民生活用水 |
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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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殊行业用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yanxian/20210601/16351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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