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
为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2009年根据《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盐委〔2008〕30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海盐县新居民困难救助基金使用办法(试行)》(盐新居民〔2009〕22号),有效缓解了一些因遭遇意外事故、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新居民家庭的实际困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2011年进行了首次修改,制定了《海盐县新居民困难救助基金使用办法》(盐新居民〔2011〕33号), 近期,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我县近年来新居民困难救助工作实际情况,对《海盐县新居民困难救助基金使用办法》(盐新`居民〔2011〕33号)进行了二次修订。现将修订稿下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新居民应急救助和困难慰问工作,缓解新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积极探索与逐步完善新居民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海盐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海盐县新居民困难救助基金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帮助新居民及其在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缓解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原则
新居民困难救助是由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以缓解新居民因遭遇意外事故、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一种临时救助和关爱机制。救助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二、救助内容和条件
新居民困难救助分为应急救助和困难慰问二种形式。
(一)应急救助
应急救助是对因遭遇意外事故或患重大疾病,其他社会救助尚未实施,个人或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新居民实施的一次性困难救助。
救助的对象是居住在海盐县境内的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本县办理)新居民,包括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本人及其在盐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夫妻和子女)。
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应急救助:
1.在海盐居住工作期间因遭遇火灾、工伤、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受到人身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