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属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确保交通运输系统各项工作有效运转,结合交通运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请假制度
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局属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假或工作时间因故不能到岗的,均应按本通知办理请销假手续,事前请假,按时销假。
(一)审批权限
1.局主要领导请假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2.副科级领导(包括退出现职岗位领导)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3.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4.公路段、港航处、运管所、国有企业班子成员,局机关、质监站、建管处、审批中心交通窗口、重点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本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经本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向局人事科报备。
5.公路段、港航处、运管所、国有企业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二)手续办理
1.请假:请假人事先提出申请,阐明请假理由及拟请假时间,按审批权限报批(附件1)。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以电话或其它方式告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2.续假:请假人如遇特殊原因在准假期限内难以返回工作岗位,应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3.销假:请假人须在批准确定的期限内返回工作岗位,并向准假领导销假。
4.病假原则上凭医院证明,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按规定办理。
5.根据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作缺勤或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6.请假、续假的手续,一律交本单位存查。
7.外出参加上级召开(组织)的会议、考察、学习培训2天(含2天)以上的,按上述审批权限的规定,以邮件、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前向相关领导报备。
(三)假期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再请事假,其事假和病假、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各类假期的工资发放严格按照《关于海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盐人社〔2014〕196号)规定执行。凡无故缺勤或旷工的,缺勤或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无故缺勤或旷工2天(含2天)以内的,进行提醒谈话;无故缺勤或旷工2天以上的,在全系统内部进行通报批评;无故缺勤或旷工连续达15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予以辞退和解除聘用合同。国有企业人员按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二、外出参观考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