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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交通运输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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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海盐县交通运输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    

海盐县交通运输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纪律要求,根据《关于加强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盐组〔2017〕5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因私出国(境)管理主体责任

  (一)管理主体: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由局党委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二)管理对象: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国有企业班子成员。

  (三)证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入境证件。

  二、实行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

  因私出国(境)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办证审批、出国(境)履行事前审批、回国(境)实行限期交证的管理制度。

  1.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因私出国(境)报备由局人事科不定期报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般需在人员到位或调离、退休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批管理制度

  办证审批。局党委管理对象需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进行港澳台签注的,需持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关于同意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1),由局分管人事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办理签注。工作人员收到新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后,须在3天内上交单位集中保管,由单位填写《因私出入境证件上交登记(回执)》(附件2),并由持有人、经办人双方签字确认。

  出国(境)审批。①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应在出国(境)前20天由本人填写《海盐县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②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申请的因私出国(境)事项进行初审。单位初审同意的,报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签署意见后,由局分管人事领导审批。③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一次,在外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21天。

  三、因私出入境证件的管理

  因私出入境证件实行集中保管、限时上交、领用申请、交领登记的管理制度。

  1.集中保管。局管干部,局机关、质监站、建管处工作人员,国企班子成员的因私出入境证件由局人事科指定专人收交、保管,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收交、保管。负责保管的人员对出入境证件应进行登记、造册,并定期对出入境证件进行清理。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保管单位变化的,原单位要及时将干部的出入境证件移交新单位保管。新提任为局管干部的,原有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应由负责保管的人员及时上交局人事科保管;新提任为县管领导干部的,原有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应由负责保管的人员及时上交县委组织部保管。

  2.限时上交。因私出国(境)人员返回后,须在10天内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获准因私出国(境)人员,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批准后3个月内,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因私出入境证件遗失的,应立即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手续,并将证件失效登记信息表交单位保管。

  3.领用申请。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凭《海盐县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向保管单位领取因私出入境证件。

  4.交领登记。无论是交回还是领取因私出入境证件,都应在《海盐县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上进行记录,并由各单位经办人、持有人双方签字确认。

  四、责任追究

  相关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或隐瞒事实,私自出国(境)的;

  (二)私自变更出国(境)路线或私自逾期滞留的;

  (三)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

  (四)私自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回国后拒不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拒不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各单位、科室应积极配合,严格本单位、科室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因私出入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

   附件:1.关于同意 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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