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级各预算单位、县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规范海盐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6〕36号)等有关规定,海盐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制定了《海盐县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
2018年6月4日
海盐县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盐县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海盐支行”)、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县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等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正式运行后,县财政局、人行海盐支行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的合法有效凭据。县财政局、人行海盐支行、代理银行可将电子凭证按照约定规范打印生成纸质凭证,作为原始记账凭证。
第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原业务流程与职责分工不变。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县财政局、人行海盐支行应与代理银行签订协议,作为开展此项业务的工作基础,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方的责任义务;
(二)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三)电子凭证的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
(四)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
(五)有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 县财政局、人行海盐支行、代理银行应分别使用上级统一部署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县财政局、人行海盐支行、代理银行应分别部署各自的电子化版本业务系统,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九条 县财政局、人行海盐支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县财政局、人行海盐支行、代理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应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二级保护标准,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章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流程
第一节用款计划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批复,签名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代理银行;签章生成《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人行海盐支行。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签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并入账,签名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回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签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回单)。
第十三条人行海盐支行利用国库前置系统(以下简称国库前置)签收经电子凭证库传送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并实施校验,校验不通过的附原因说明退回县财政局,校验通过的提交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由TIPS再传至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TCBS)销号入账,签章生成《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回单)发送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签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回单)。
第二节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指令》,签名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电子凭证库传递至代理银行。
第十五条代理银行签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签名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签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并记账。
第十六条《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发送至代理银行后,在代理银行未支付资金(网银未审核)的情况下,县财政局可发起支付凭证撤回指令,代理银行在确认资金未支付后,将支付凭证退回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其予以作废。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应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第三节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录入《财政授权支付申请》,生成《财政授权支付令》,签名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代理银行。
第十九条代理银行签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预算单位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签名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签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并记账。
第二十条若因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导致《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无法支付,需待县财政局发送额度后,由预算单位重新办理资金支付;若因其他原因导致支付失败,代理银行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签收并对其予以作废。
第二十一条《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发送至代理银行后,在代理银行未支付资金(网银未审核)的情况下,预算单位可发起支付凭证撤回指令,代理银行在确认资金未支付后,将支付凭证退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签收并对其予以作废。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应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回单。
第四节 由代理银行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退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收到原收款行全额退回的款项及相关单据,校验原支付凭证后,确认财政直接支付退款。
第二十四条代理银行签名生成《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签收《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回单登记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金额为负数)。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应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金额为负数)。
第五节国库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清算业务
第二十六条代理银行接收县财政局发起的《财政支付对账请求》,进行对账,对账无误后生成《代理银行支付对账结果》,不签名发送至县财政局。代理银行根据《代理银行支付对账结果》,签章生成《申请划款凭证》,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人行海盐支行。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签收《代理银行支付对账结果》后,据此签章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人行海盐支行。
第二十八条人行海盐支行利用国库前置签收经电子凭证库传送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并实施校验,校验不通过的附原因说明退回县财政局,校验通过的自动向县财政局反馈接收回执后提交TIPS,由TIPS再传至TCBS销号入账,签章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回单)发送至县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人行海盐支行利用国库前置签收经电子凭证库传送的《申请划款凭证》并实施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附原因说明退回代理银行,审核通过的自动向代理银行反馈接收回执后提交TIPS,由TIPS再传至TCBS,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内清算资金,清算完成后签章生成《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发送至县财政局和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和代理银行签收《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并根据回单记账。
第六节国库资金财政授权支付清算业务
第三十条代理银行接收县财政局发起的《财政支付对账请求》进行对账,对账无误后生成《代理银行支付对账结果》,不签名发送至县财政局。代理银行根据《代理银行支付对账结果》,签章生成《申请划款凭证》,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人行海盐支行。
第三十一条人行海盐支行利用国库前置签收经电子凭证库传送的《申请划款凭证》并实施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附原因说明退回代理银行,审核通过的自动向县财政局反馈接收回执后提交TIPS,由TIPS再传至TCBS,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内清算资金。清算完成后签章生成《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发送至县财政局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和代理银行签收《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并记账。
第七节国库资金退款清算业务
第三十三条代理银行签收县财政局发起的《财政支付对账请求》并进行对账,对账无误后生成《财政支付对账结果》,不签名,发送至县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支付对账结果》签章生成《申请退款凭证》,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人行海盐支行,并将退款资金划拨至县财政局库款户。
第三十五条人行海盐支行利用国库前置签收经电子凭证库传送的《申请退款凭证》并实施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附原因说明退回代理银行,审核通过的自动向代理银行反馈接收回执后提交TIPS,由TIPS再传至TCBS办理退款资金清算,清算完成后签章生成《申请退款凭证》(回单)发送至县财政局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六条县财政局和代理银行签收《申请退款凭证》(回单)并记账。
第八节专户资金清算业务
第三十七条代理银行接收县财政局发起的《财政支付对账请求》并进行对账,对账无误后生成《代理银行支付对账结果》,不签名,发送至县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