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委办发〔2016〕64号)、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盐委办发〔2016〕66号)及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具体范围
本规定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办理日常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关领导工作用车、一般工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以及特种用车和其他用车;其他用车包括12座以上大中型载客车辆以及各类载货车辆等。
二、政策规定
(一)严格执行公务车辆更新制度。公务车辆不得擅自报废、更新和新购。确因工作需要报废、更新和新购车辆的,按《海盐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更新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18〕21号)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公务车辆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
(二)用车单位都应建立公务用车审批制度。外出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除应急用车外应当提前办理申请手续,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应急用车后,应立即补办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