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县农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家庭农场示范性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2018年8月10日
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县农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 120号)和《嘉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嘉农经[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且符合家庭经营、适度规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生产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镇(街道)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成立的家庭农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海盐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是经县农经部门认定的县级规范化家庭农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提条件: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两年以上,已取得县级规范化家庭农场称号,无不良信贷记录。
(二)从业人员:家庭农场主拥有嘉兴市户籍或持有海盐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青年或大学生创办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适度规模:家庭农场经营面积适度,粮油种植在100—500亩;设施(露地)蔬菜种植在30(50)—200亩;林果种植在10—100亩;畜禽养殖:羊常年存栏量300—1000头,蛋禽存栏数量3000—20000羽,肉禽年出栏数量1—5万羽;水产养殖面积 30—150亩;食用菌种植在2万—20万平方尺;其他特色产业在30—500亩。
(四)生产条件: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和固定住所,设立醒目家庭农场标志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场内有部分绿化,与周边环境协调,办公区及硬化路面干净无垃圾,未使用的劳动器具集中存放,临时农业废弃物集中放置;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具备防灾抗灾能力;采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合理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种植业产生的秸秆、枝条等废弃物或养殖业产生的排泄物得到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经无害化处理,农药废弃包装物、薄膜、编织袋等及时回收,建立农场生态小循环生产体系。
(五)管理水平: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中有详细记录;实行财务核算,有详细的财务凭证帐册及报表;实行品牌销售,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整;使用食用农产品安全合格证,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或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无欠缴土地流转费情况发生。
(六)农场效益:家庭农场销售利润率达到一定水平;农场从业人员(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