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县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家庭农场运行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海盐县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2018年8月10日
海盐县规范化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县农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 120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范化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且符合家庭经营、适度规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生产标准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成立的家庭农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立足家庭承包经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五条 坚持农户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意愿,引导和扶持农户发展家庭经营,帮助其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第六条 坚持生产主业导向。根据海盐县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突出“米袋子”和“菜篮子”,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家庭农场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第七条 坚持适度规模经营。遵循家庭经营规律,合理确定生产规模、科学安排种养布局,充分利用土地、劳力、设施、资本等要素,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报海盐县规范化家庭农场,必须是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13]16号)或《海盐县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盐工商企[2012]7号),经工商登记一年以上,有营业执照,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条件: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固定住所;家庭农场的工商注册地址与农场主要经营土地须在同一镇(街道)范围内。 家庭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参加相关农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高科技农业和大学生创办农场实行一事一议。
(二)土地流转:家庭农场流转土地须采用委托或入股流转(即家庭农场与村合作社或土地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方式,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合同经土地流转服务机构鉴证。正常缴纳土地流转费用或拖欠金额和时间在一定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