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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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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盐县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县纪委(监委)按照职责权限对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案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属镇(街道)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协商做好处置工作。

第五条 县、镇两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拖欠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和劳动争议案件。

第六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工程项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及其他工程纠纷,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协助人力社保部门妥善处理。

第七条 各镇(街道)负责调处辖区内劳资纠纷,督促辖区内企业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及时处置群体性及较大影响的欠薪事件, 做好人员稳控工作,配合县人力社保部门查处欠薪案件。

第八条 其他有关单位(发改、公安、工会、人行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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