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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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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下合并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省委办公厅《关于严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应当以预算为基础,各镇(街道)应当编制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预算和所属国有企业的收支预算;县级国有企业应当编制企业资金收支预算,对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作出明确具体的安排。政府投资预算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各类公益性项目一般纳入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国有企业资金收支预算指以县级国有企业、镇(街道)下属国有企业为主体编制的用于反映国有企业年度资金收支平衡状况而编制的预算。镇级政府投资预算、国有企业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加强对国有企业外部约束,建立县级国有企业收支预算审核小组,加强县级国有企业和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的预算安排及收支平衡情况的审核。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要根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国有企业投资预算从严从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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