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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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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要求,以及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8〕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海盐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日


海盐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发展,以促进农机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支持保障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着力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助推农业领域“机器换人”,促进我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坚持重点导向,加大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薄弱地区机械化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绿色导向,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环境友好型农机装备,助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支持引导农机新产品研发转化。坚持公开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机具范围。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共设14大类33小类76品目(见附件2)。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目录外的大豆采摘(国产)农业机械,通过统一招投标,确定供货商和设备型号。对于盐政发〔2018〕36号文件印发前,在2018年度已购置的大豆采摘(国产)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补贴产品资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按规定设置。已被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2018-2020年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二)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60%。

(三)县级重点支持环节

1、对本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或提供农机服务的个人、农业经营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70马力(含)以上大中型拖拉机、平田灭茬机、插秧机、水稻直播机、育秧播种成套设备、农业用北斗终端、秸秆粉碎机、谷物烘干机燃煤炉升级改造等农业机械,给予购置价格50%的补贴(含中央、省购置补贴,其中县级追加资金单台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对秸秆打(压)捆机给予购置价格7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6台;对目录外的大豆采摘(国产)农业机械,给予购置价格50%的补贴,单台限额20万元,每年补贴不超过3台;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拖拉机每年补贴不超过30台。

2、对享受县级追加补贴的拖拉机、插秧机、秸秆打(压)捆机、大豆采摘(国产)机等农业机械原则上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且确保有效使用。

(四)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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