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司法所:
《海盐县“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司法局
2018年12月20日
海盐县“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高水平高质量发挥司法所在平安海盐、法治海盐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治建设要求、省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省司法厅关于《浙江省“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办法(试行)》及市司法局关于《嘉兴市“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为目标,坚持质量优先、效果导向,坚持公平公正、从严把握,积极推进“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
第三条 “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必须符合“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科技支撑”的要求,切实发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防火墙”、教育改造特殊人群“主阵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助推器”、服务基层人民群众“法超市”的功能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复设立的司法所。
第五条 “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建设由省司法厅、市、县(市、区)司法局分别组织考核验收,每年组织一次。
考核验收应逐级申报,当年不能申报上一级。市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应积极申报省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应积极申报市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辖区内各司法所均可以申报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
第六条 县级“文明规范公正”司法所考核验收内容:
(一)司法所应临街落地,样式符合《浙江省司法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规范》,并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室内办公区域相对集中;镇司法所使用面积220平方米以上;街道司法所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司法所应设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接待厅(窗口),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