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沈全明代表:
您在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专业力量管理沈荡镇辖区电捕鱼情况的建议》的提案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电捕鱼是一种违法行为,危害众所周知,损害了当地的渔业资源和整个环境,甚至还会威胁老百姓的人身安全。查处电捕鱼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渔政,作为我们镇政府应配合做好宣传等相关工作,查处电鱼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近几年,通过各部门的协作,电捕鱼的现象减少了许多,但还是存在,我镇在接下去应该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