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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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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海盐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0月29日

海盐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自然资源领域法治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嘉兴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嘉自然资规发[2019]85号)、《海盐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盐依组办[2019]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自然资源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的实施主体为: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  局相关职能科室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记录仪等记录装备。要严格文书、影像资料、执法记录仪设备等的保存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局相关职能科室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文字记录,部和省厅、市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保存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五)委托鉴定的,制作鉴定委托书;

(六)依法制作的其他文书。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八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外,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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