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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海教〔2017〕33号
各镇(乡)、街道教辅室、区各直属幼儿园:
《海曙区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宁波市海曙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3日
海曙区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幼儿园教师管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区公办幼儿园聘用的非事业编制教师。
二、基本条件
公办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学前教育事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二)学历资历。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一般应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偏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年龄资格。新招录的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要求35周岁以下,一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5年。
三、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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