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海曙政策 > 海曙区教育局 > 正文

海曙区教育局2017年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朗读

文件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海教〔2017〕12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BHSD04-2017-002

各镇(乡)、街道教辅室、各有关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就2017年本区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初中招生入学工作。

 

二、工作原则

因行政区划调整,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今年义务段招生属于过渡期,原则上区直属初中仍执行原海曙区招生政策,坚持“中小学校校对口”的原则(对口方案见附件1)。西片区初中仍执行原鄞州区招生政策,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乡(街道)统筹安排,各教辅室具体实施。

 

三、招生对象和招生时间

招生对象为符合相关招生条件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招生时间在2017年6月30日前,西片区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确定具体日期。

 

四、区直属初中

月湖街道、西门街道、鼓楼街道、南门街道、江厦街道、白云街道、望春街道、段塘街道等八个街道为区直属初中招生学区。

1.本学区小学应届毕业生按照教育局确定的校校对口方案升入对口中学就读。各直属小学负责将毕业生材料统一报送区教育局教育科。

2.有本学区户籍和房产(房产证产权100%为学生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本户主为学生父亲或者母亲)而在本区直属小学以外就读,现要求就读本区直属初中的小学应届毕业生,5月9日,随带房产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毕业小学学籍证明、一寸照片2张,到区教育局教育科办理回城手续,由我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在本学区的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区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学生,要求在我区就读直属初中,由我区教育局依据相关政策统一安排入学。

4.宁波市实验学校、海曙区段塘学校和海曙外国语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学生直升本校初中部。

 

五、海曙西片区初中

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等九个镇乡(街道)为西片区初中招生学区(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划定招生服务区)。

1.区域内有户籍或有房产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按照“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原则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小学应届毕业生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优先安排入学。

房产证和户口簿取得有效期在2016年12月31日前。

(1)分批有序招生。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镇乡(街道)初中须严格按下列顺序进行招生:

①户籍在本学区且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②户籍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均在本学区内的;

③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

以上①、②、③类小学应届毕业生,当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户籍时间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由镇乡(街道)统筹安排入学。

(2)拆迁过渡家庭小学应届毕业生,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向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报名,由镇乡(街道)统筹安排入学。

(3)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到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教辅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所在镇乡(街道)统一安排入学: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军人子女需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部机关证明);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寄住在西片区镇乡(街道)直系监护人处的。

(4)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学区学生,由所在镇乡(街道)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5)在本学区有房产无户籍但在本学区居住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当房产对口学校招收学生有空余学额时,可安排到房产对口学校就读;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按照房产证取得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6)在本学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小学应届毕业生,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学区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海曙政策 > 海曙区教育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shuqujiaoyuju/20181030/1413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