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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教育局2015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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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海教〔2015〕18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BHSD04-2015-001

各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41号)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1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5年本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对象

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年满6周岁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区教育局审批。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4月25日-5月5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预报名。

5月10日-12日,有海曙区户口或房产的适龄儿童,各小学报名。

 

四、报名和录取办法

(一)有海曙户籍的适龄儿童

具有海曙户籍的适龄儿童,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服务区小学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办理报名登记手续需携带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

1.学校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并且实际居住,而且同一套房子内没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3)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一直无自有住宅房,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4)适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适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适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2.有海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与他人的共有房、租赁房(含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或非成套房等,而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有自有住宅房的;

(2)家庭住宅房已出售或拆迁而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空挂户口)的;

(3)户籍挂靠在海曙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

(4)因投亲靠友,临时挂靠等造成人户分离的。

3.特殊儿童入读规定:适龄盲障儿童可以与省盲校联系,适龄聋障儿童可以与宁波市聋哑学校联系,适龄智障儿童可以向宁波市达敏学校报名。各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二)在海曙区有房产的非海曙户籍适龄儿童

在海曙区无户籍但父母有住宅房(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并且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到房产所在的服务区小学报名登记,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安排学校入学。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入学条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申请在海曙区入读小学,其父母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海曙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截至2015年4月30日,与海曙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在海曙的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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