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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安监局《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停止供电措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朗读

为了进一步提高海曙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水平,海曙区安监局拟制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停止供电措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nbhsaj@ningbo.gov.cn;

2.电话:0574-55889043;

3.传真:0574-55889045;

4.信函:宁波市海曙区国医街85号海曙区安监局办公室,邮编:31510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海曙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停止供电措施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

 

宁波市海曙区安监局

2018年3月14日

 

宁波市海曙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停止供电措施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海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决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对安全生产的管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本办法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是指区安监、公安(消防)、住建、交通运输、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停产决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现场处理决定,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中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停止供电措施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行政决定已经依法送达;

(二)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该行政决定,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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