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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办公项目开发管理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办公项目开发管理的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办公项目

开发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业办公类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商办项目”)的开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办公项目管理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严格控新机制

  按照“严控总量、调优存量”原则,建立完善商办项目控新机制。加强源头管控,按照商办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商业办公用地年度供地计划,实施有序供地,避免因商办类项目存量过剩,产生改变建筑功能的动因。

  对确需新建且达到《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办发〔2016〕44号)规模要求商办项目的,需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招商协议,且项目设计方案需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对其他商办项目,各属地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明确权利义务,严把项目质量关和审批关。

  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按有关要求严把准入关,明确项目业态、自持比例、分割销售和产权转让等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项目在业态、自持比例、分割销售和产权转让等方面的要求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除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已载明外,一律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等“类住宅”用房。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二、明确规划设计要求

  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建筑功能对方案平面进行合理性审查,从设计源头上杜绝后期改建为“类住宅”的可能性,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平面不可采用常规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立面具有公共建筑形式和特点。

  (二)除旅馆外,必须设置公共卫生间,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

  (三)商铺以墙体围合作为分割,不得虚拟分割。地上商铺(包括沿街、非沿街)最小设计面宽不得小于4米,单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0㎡。地下经营性商铺原则上不得分割销售。

  (四)不得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形式对建筑物内部进行分割、销售和登记。商业、商务类项目,除3层及以下,分割销售部分最小产权登记单元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五)除餐饮用房、旅馆用房外,其它商业建筑一般不得设置烟道设施和燃气管道。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三、加强建设过程监管

  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加强商办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严格施工图联合审查和建设监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划用途做好管网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加层、插层,不得改变建筑内部结构。

  对在建的项目,经查实属违规改变规划用途等的,由各镇(街道)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整改,待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后,方可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各镇(街道)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时,限制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项目首次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在项目交付使用前,由各镇(街道)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进行联合监管,不符合商业办公要求的,不得交付,不得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手续。

  对已交付使用的项目,各镇(街道)要加强安全管理,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开展消防安全等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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