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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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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府办发〔2020〕28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统一目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新增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公告》(嘉综执〔2020〕22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司法局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二)》(嘉综执〔2020〕36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转实施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人防、地震、气象、公安交通、自然资源、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下列行政处罚事项(见附件)划转至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上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继续行使。具体为:

  (一)依照发展改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1项);

  (二)依照经济和信息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2项);

  (三)依照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民办教育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2项);

  (四)依照人防(民防)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人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21项);

  (五)依照地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2项);

  (六)依照气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升放气球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2项);

  (七)依照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城市人行道停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1项);

  (八)依照自然资源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城镇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10项);

  (九)依照林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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