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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培育发展“首店经济”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培育发展“首店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 



关于培育发展“首店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顺应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招引集聚“首店”和“首店型”总部企业,推动发展“首店经济”,加速形成服务经济发展新动能,全面提升海宁产业层次和城市国际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首店”,是指在境外有代表性的品牌或新的潮牌企业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第一家门店,如亚洲首店、中国(境内)首店、区域首店。

  (二)“首店型”总部企业,是指“首店”以海宁为总部,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在中国境内实施品牌门店的投资、管理、采购、销售、结算、研发、培训等多项服务职能的企业。

  (三)“首店型”总部企业须在我市注册,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首店”培育发展。

  1.鼓励首店落户。对境外品牌企业在我市设立亚洲首店、中国(境内)首店、区域首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落户奖励,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2.鼓励平台招引。对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亚洲首店、中国(境内)首店、区域首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

  3.鼓励形象打造。对首店营业面积100平方(含100平方)至500平方的,给予装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营业面积500平方(含500平方)至1000平方的,给予装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品牌参展。品牌首店参加中国国际进出口商品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会展活动,对参展的场租、搭展、舞美等总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首店型”总部企业培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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