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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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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    

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根据《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18〕56号)以及省、市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不纳入本方案。

  第三条 工程建设审批实施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各部门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

  第四条 依托海宁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协同生成。

  工程建设项目协同生成是指各责任部门、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预选址、用地指标、产业投资等方面开展集中的空间协调,以推进项目可决策、可落实、可实施,为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奠定基础。

  工程建设项目协同生成按阶段和内容划分,主要包括“一张蓝图”合规性审查和建设条件集成。原则上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并完成协同生成。

  第五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依托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审批。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采用分类别、分阶段和不同流程并联审批的模式,各阶段内由牵头部门协同各涉审单位进行审批。

  第七条 牵头部门负责梳理并公布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整合阶段内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成《XX阶段申请表》用于所申请阶段的并联申报。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复用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组织协调阶段内各部门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八条 各涉审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各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阶段牵头部门及审批责任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提请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建立统一受理窗口,并实施统一收件、咨询及发件。为并联审批提供系统支持,根据并联审批需求优化调整审批管理系统功能。会同效能督查部门、牵头单位对并联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共五类。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采用分阶段并联审批的模式,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和公共服务接入审批事项,按照审批项目关联性及并联审批的原则,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整合为4个阶段联合办理。

  每个并联审批阶段主要有: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配合单位。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初步设计批复等。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相关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为配合单位。

  (三)施工许可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防雷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该阶段牵头部门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市水利局等为配合单位。

  (四)竣工验收阶段。实行竣工测验合一,包括规划核实、土地复核、消防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危化场所防雷装置验收、排污节水燃气管道验收、室外给水管道、用户水表及附属验收、绿化工程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档案预验收、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联合办理。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等为配合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申报审批流程如下:

  (一)项目赋码。审批管理系统中所有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作为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申请表单、受理文书、批文证照等均要填写或体现项目赋码。

  (二)网上统一申报。申请单位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按办事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信息、提交上传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批的网上申报。完成申报后,对无需提交材料的事项,由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自动推送给受理窗口。

  (三)窗口受理。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电子申报材料统一推送至受理窗口,窗口进行统一的受理预审后,将申报信息和电子材料一并推送分发至各联合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结。

  (四)联合审批办理。联合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相关联合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联合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

  (五)审批结果办结。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电子证照推送给审批管理系统及市电子证照库,由受理窗口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统一出件,同时申请人也可登陆网上申报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第三章 精简审批环节

  第十三条 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

  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办理。

  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第十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实施分类管理。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在方案联审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对三星级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二星级绿色建筑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的一般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建设条件进行承诺,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多部门参与进行设计方案联审,联审通过且已依法进行公示的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线审查,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各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取消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程项目中标价备案事项。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不再单独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凭施工合同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即时一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全面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制定联合验收计算规则和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九条 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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