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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促进现代农业招商引资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促进现代农业招商引资政策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海宁市促进现代农业招商引资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农业招商引资环境,引进一批产业特点鲜明、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市场盈利能力好的现代农业产业项目,推动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范围

  新引进、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要求的花卉、水果、蔬菜、食用菌等特色主导产业项目,包含现代种植业项目、种子种苗工程项目,与二三产结合的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项目,以及农业国际总部经济等项目。同时符合《海宁市农业投资项目准入实施办法(试行)》(海政办发〔2018〕143号)相关要求。

  二、支持对象

  (一)项目投资者须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后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二)支持对象类型:

  1.一般农业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亩均投入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纯农业项目;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亩均投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项目。

  2.外商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符合一般项目条件,包括外商独资项目和中外合资项目。其中中外合资项目要求外商注册资金占比高于40%,或外资注资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3.重大农业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纯农业项目或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农业+”项目。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农业投入。

  1.项目设施设备投入补助标准按海政发〔2017〕32号有关条款执行。其中外商投资项目给予设施设备投入50%(含)以内的补助:投资规模80-500万美元(含)补助50%、投资规模500-1000万(含)美元补助45%、投资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补助40%。(责任单位:市农经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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