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海宁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医疗、就学困难,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嘉兴市本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6〕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因以下情形,其家庭的就医、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
(一)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高等院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的。
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范围。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条件的,可转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类型。
二、基本原则
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精准救助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救助条件
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按本办法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一)家庭收入与支出符合下列规定: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
2.前述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包含就医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
(1)就医费用是指因患重大疾病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报销、补助、救助等政策后,应由家庭承担的医疗费用总和。因重大意外事故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重伤、致残、死亡,经各类赔偿、补偿和医疗保险报销、补助、救助等政策后,应由家庭承担的医疗费用总和。
(2)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在开学时实际缴纳的一学年学杂费,按实际缴纳的学杂费计算,超过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
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核定,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但不享受收入豁免制度。
(二)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家庭货币财产: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限额标准为我市同期4年低保标准之和,即货币财产限额标准=月低保标准×48个月×家庭人数。
2.家庭房产: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1)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2)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可拥有2套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
(3)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外,家庭成员名下可拥有1套其他购置、继承、赠与等普通商品住房。
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套。
3.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可有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申请时家庭成员名下可拥有一辆价值15万元以内的生活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