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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海宁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和监管职责,确保自持商品房屋足额建设,按期开竣工和交付,并严格用于公开对外租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在土地出让时,根据出让要求或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市住建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进行限制;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和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首期开发中须落实不低于竞投比例的自持商品房屋,并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交付。

  四、企业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持商品房屋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住宅与非住宅比例等,在方案评审时住建部门应提出相应意见。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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