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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中心城区老旧住宅专项改造(紧急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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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中心城区老旧住宅专项改造(紧急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海宁市中心城区老旧住宅专项改造(紧急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心城区老旧住宅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老旧住宅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保证老旧住宅居民的基本生活品质,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海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心城区老旧住宅维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老旧住宅:在市区硖石、海洲、海昌三个街道范围内,2004年(含)前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未全面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商品住宅。

  第三条 老旧住宅专项改造(紧急维修)是指老旧住宅房屋屋面、地下室等共有部分(设施设备)的大型专项改造,以及严重外墙渗漏水、檐口外墙脱落、总管破损等共有部分(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具体项目见附件)。

  其它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需中大修的,由小区公共收益或相关业主承担。专项改造(紧急维修)以后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相关业主承担。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共有部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问题,由相关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改造、维修责任。

  第四条 老旧住宅专项改造(紧急维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街道负责现场核实、制定方案、预算核定、工程招标、工程监管和资金申报工作。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对老旧住宅专项改造(紧急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组成

 

  第五条 老旧住宅专项改造(紧急维修)资金由市财政补助50%、街道贴补20%、业主筹资30%三部分组成。

 

第三章         使用流程

 

  第六条 申请老旧住宅专项改造(紧急维修)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相关业主委托老旧住宅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老旧小区无管理单位的由社区管理)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专项改造(紧急维修)房屋的相关信息。

  (二)现场核实。属地街道会同社区居委会、管理单位对申请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三)制定方案。对核实符合规定的,属地街道会同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委托专业单位编制专项改造方案或紧急维修方案。涉及专项改造方案的,应报市住建部门进行方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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