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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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厅属艺术单位乐器采购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厅属艺术单位乐器采购及使用管理,特制定《厅属艺术单位乐器采购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

                               20161229

 

 

 

 

 

 

 

 

 

厅属艺术单位乐器采购及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属艺术单位乐器采购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浙江音乐学院、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浙江交响乐团、浙江小百花越剧院(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浙江小百花越剧院(浙江越剧团)、浙江京昆艺术中心(浙江京剧团)、浙江京昆艺术中心(浙江昆剧团)、浙江歌舞剧院有限公司、浙江话剧团有限公司、浙江曲艺杂技总团有限公司等厅属艺术单位乐器的采购及使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规范原则。厅属艺术单位乐器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乐器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相关制度。

(二)公开原则。厅属艺术单位乐器的采购计划、购买结果、使用分配情况,均应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民主原则。厅属艺术单位乐器的采购及使用,应由本单位艺术委员会提出专业评审意见,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采取民主集中制办法讨论决定。

(四)问责原则。厅属艺术单位乐器的采购及使用,应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乐器采购及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当行为予以问责。

第四条  采购管理

(一)采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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