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ZJSP37-2014-0009
浙旅规划〔2014〕99号
各市、县(市、区)旅游局(委)、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旅游度假区发展,规范资源评估、申报程序、规划编制和范围调整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旅游度假区申报条件
坚持“从严控制、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规范申报程序的通知》(浙旅规划〔2012〕212号)文件,增加旅游度假区的申报门槛条件:
一是所在地的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措施有力,已经设立或明确管理机构,落实土地、资金、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旅游度假区所在地的群众支持配合;
二是已经建成、在建或已经签订合同的旅游项目总投资达到50亿元以上;
三是具有良好度假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是没有明显的旅游安全隐患和污染源,区内或周边半径3公里内无重大污染源。
在旅游度假区申报时,必须提供当地政府和旅游、环保、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已经完成旅游度假区资源评估的单位,参照上述条件,补充相关的证明材料,于2014年8月20日前上报。
二、进一步规范旅游度假区范围调整程序
为优化旅游度假区发展,合理调整旅游度假区范围,分批启动旅游度假区扩容工作。
(一)调整对象
2003年12月30日之前,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需要调整范围的旅游度假区。
(二)申请范围调整的条件
1.因主体功能区划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土地利用规划变更等需要,原有批准的面积范围已经不适宜旅游开发;
2.因原批准面积偏小,现有空间已经满足不了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需要,拟新划入的区域适宜旅游开发;
3.因旅游度假区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需要,原有批准的空间已经被移用,需要重新划定旅游发展区域。
符合上述条件的旅游度假区,要求划定新纳入的区域,须满足《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规范申报程序的通知》(浙旅规划〔2012〕212号)相关条件。
(三)范围调整的程序
需要调整范围的省级旅游度假区,于9月30日前上报省政府,将集中开展审查、批复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编制可研报告。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委托旅游规划设计资质乙级以上单位编制可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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