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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浙江省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体育局

2021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明确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行政许可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时,体育行政部门事先告知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相关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育行政部门依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方式。

第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策解读和办事引导,明确告知承诺制和一般程序审批制关于适用范围、条件、办理时限、监管措施等的区别。

第五条  申请人在提出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决定,且被撤销许可的信息被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许可人信用档案的,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适用告知承诺方式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第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场所或平台公布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书、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便于申请人获取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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