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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下发《浙江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省体育总会秘书处,省体育局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省学校体育协会:

《浙江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体育赛事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开展体育赛事时对裁判员的培养、选派和管理。省体育局负责在浙江开展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监管工作,省内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是指符合《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设立并开展活动的体育社会团体。

第二章  裁判员管理职责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可承接本项目全省一级裁判员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对选派执裁的裁判员进行执裁监管,对本项目二、三级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成立本项目裁判员委员会;

(二)依据浙江省运动会周期,编制四年以上本项目裁判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

(三)每年年底完成本项目裁判员队伍建设年度工作总结,提出下一年度裁判员培训、选派、晋升培养及管理工作计划;

(四)做好裁判员信息库和裁判日常维护数字化管理工作;

(五)服从省体育局裁判员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

第六条  省体育局定期发布符合承接条件的省级单位协会名单。

第七条  无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组织不健全、不符合条件的,由省体育局负责相应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加强与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沟通和协调,接受裁判员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组织健全、符合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单项体育协会,可承接本项目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无单项体育协会,或组织不健全、不符合条件的,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单项体育协会是否符合条件,由设区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公布。

第八条  组织健全、符合相应体育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全省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承接本行业、本单位相应体育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具体名单由省体育局审核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业务上受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裁委会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省裁判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

(二)制定本省裁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组织本省裁判员培训、考核和信息、数据管理;

(四)负责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

(五)研究提出推荐全国性以上赛事执裁裁判员、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培训认证的意见;

(六)负责裁判员的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奖惩意见;

(七)执行全国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省内单项竞赛规则和相关裁判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单项体育协会按照规定成立本地区本项目裁委会,向本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至四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一般由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一级裁判员组成,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原则上不少于三名。每届裁委会任期一般不超过四年。

第十三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设区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报本级政府体育部门备案,经省级单项协会审核后执行。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报经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核准,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七条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制定本项目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被推荐人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

(二)有被省体育局推荐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或担任省体育局主办赛事副裁判长或裁判组长以上职务的经验;

(三)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本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

(四)任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满两年,列入国家级裁判员后备考查满一年。

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及其裁委会提出初步名单,经省体育局裁判员管理机构审核报送。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不得以全国单项协会要求为名,未经同意,直接推荐报考国家级裁判员。

第十八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或设区市级体育部门主办赛事副裁判长或裁判组长以上职务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具备一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浙江省高水平运动队在训或退役运动员,经本项目培训并考核合格,可授予一级裁判员。

第十九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在浙江省获得一级以上技术等级的运动员,经本项目培训并考核合格,可授予二级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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