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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下发《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18年7月18日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高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硬件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训练基地的服务保障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是指能够为省优秀运动队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

第三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包括:浙江省体育高水平综合性训练基地(以下简称“省综合训练基地”)和浙江省体育高水平单项训练基地(以下简称“省单项训练基地”)。

第四条 浙江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局”)综合考虑运动项目的地域特点、训练、学习条件以及各地现有的场馆设施条件和总体发展规划,命名省综合训练基地和省单项训练基地。

第五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的申请、评审、考核、命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已命名为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不再重复申请、审核、命名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相应成为省级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

第七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的宏观规划、管理工作由省局训练竞赛处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由基地所在市、县级体育部门负责。

第二章 申请命名

第八条 已经承担或有意向承担省一、二线运动队转训任务的非省局直属的训练基地,可向省局申请命名。

第九条 申请命名的条件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划、建设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有必要的办公、训练、科研、文化教学、生活娱乐等场馆场地和设施器材;有保证训练基地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承担省队一、二线运动队转训任务时,有进行专项训练所需的全天候训练场馆:省综合训练基地的场馆和场地的平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省单项训练基地的场馆和场地的平均使用面积,根据运动项目特点不少于1200平方米(见附件 2)。

(三)承担省队一、二线运动队转训任务时,有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建筑,有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省综合训练基地的体能训练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省单项训练基地的体能训练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基地附近有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或可供运动员租住的宾馆:省综合训练基地附近的房间不少于100间、床位数不少于200 张;省单项训练基地的房间套数不少于20间、床位数不少于40张。

(五)有医疗检测室,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的设备;也可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单位进行协作,开展运动队训练期间医疗检测、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

(六)有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管理人员;有必要的体育科研保障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业服务人员。

(七)申请命名为浙江省高水平体育综合训练基地的,至少能同时承担三个运动项目运动队的转训任务。

(八)符合相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的命名申请每年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十月底。

第十一条 申请命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训练基地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三)训练基地规章制度。

(四)所在地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申报函。

(五)近4年内承担运动队转训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客观详实。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三条 由各训练基地自评,如达标后报各市体育局同意后,正式报送省局训竞处,局训竞处转送各项目中心初核。各项目管理中心组成初评组,对专项训练基地进行初评。

第十四条 省局成立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局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局评审工作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并赴实地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组将建议命名的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报省局批准。

第十七条 省局向命名的浙江省高水平体育训练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省体育局统一设计、制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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