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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客观准确地把握全省国民体质状况,指导群众科学健身,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暂行规定》(浙体群〔2003〕22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体育局

2015年12月30日

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客观准确地把握全省国民体质状况,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开展,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有关条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民体质监测是指为了系统掌握国民体质状况,以抽样调查的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民体质监测指标,在全省范围内定期对监测对象统一进行测试和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发布。

第三条 国民体质监测对象为3至69周岁的中国公民。按年龄分为幼儿、儿童青少年(学生)、成年和老年等四组人群。

第四条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测试;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

第五条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应坚持科学、统一、系统的原则,做到组织严密、取样客观、操作规范、结果准确。

第六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省体育、教育、卫生、计划、科技、民族、民政、财政、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共同建立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领导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儿童青少年(学生)的体质监测工作。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第二章 网络构建与职责

第七条 全省建立由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县(市、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各监测点构成的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由同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监测点由省、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确定,并逐级上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儿童青少年(学生)体质监测网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

第九条 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须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的职责是:

(一)起草全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方案,上报同级监测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二)协助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国民体质监测机构的工作;

(三)指导和培训下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监测队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负责全省监测数据的验收、汇总、处理,管理全省国民体质监测数据库。根据需要向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中心上报国民体质监测数据;

(五)撰写、提交全省国民体质监测报告;

(六)完成体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中心交办的指令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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