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为表彰长期在体育系统勤奋工作,对体育事业发展做 出一定贡献的工作人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其退休或退出领导岗位后, 授予体育工作贡献章:
(一)在体育系统工作达30年(女同志25年)者 ;
(二)担任体育系统处级职务达15 年,或担任处级以上(含 处级)职务连续计算达15年者;
(三)连续担任县级体育局长长达15年者;
(四)在体育系统连续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达12年者;
(五)担任体育系统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职务连续计算8年者;
(六)担任国家体育总局局长(正、副)职务5年者。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条件者,不重复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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