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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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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务联发〔2019〕37号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财政局、散装水泥办公室(推广、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7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版)),进一步推进我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发展散装水泥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有着重要积极意义,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充分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推进清洁生产和技术进步,加快预拌混凝土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和预拌砂浆家装市场开拓,坚持供给侧改革为主攻方向,持续抓好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主动适应以预制装配式建筑为特征的建筑产业化发展趋势,突出行业安全管理,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全面完成《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 “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行业现代化作贡献。

二、加快未结算的预缴款项目清算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精神,开展对2016年2月1日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以下简称预缴款)清算工作。

(一)强化服务宣传,把握时间节点。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联系项目单位,并通过主流媒体公告等方式,做好预缴款清算工作宣传。财政非税结算账户的预缴款清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所有财政非税结算账户的预缴款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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