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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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1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8—0016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6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发〔2008〕169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它们在引进国外智力及引智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示范和推广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及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示范和推广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引智成果”),是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下简称“引智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先进的管理方法等。 第三条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是指开展引智工作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自愿积极开展宣传、示范引智工作,被浙江省人事厅命名为“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单位。 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是指通过开展引智工作取得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被浙江省人事厅命名为“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的单位。 第四条建立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是引进国外智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建立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形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体系,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引智工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省人事厅根据全省引智工作总体规划,负责制定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省外国专家局具体负责全省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市、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省直有关单位引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引智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申报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浙江省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法人; (二)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和示范推广能力; (三)引智成果在同行业或同学科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可推广性,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周边地区或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推广的引智成果,须技术上成熟、品种质量可靠稳定、易于产生规模效益,有两年以上的示范推广期和一定的推广业绩。 第九条各引智归口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本部门示范单位和引智基地的申报,调查核实申报单位情况,各引智归口部门每年推荐的申报单位一般不超过2家,并予以排序,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推荐申报单位的公函;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04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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