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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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2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8—0006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6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人发〔2008〕163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原人事部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是指对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一种示范性活动;是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研讨,培养学科带头人,促进相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补充、更新和拓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的有效途径。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是指纳入省人事厅办班计划与管理的高研班。 第二条举办高研班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为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积极推进重大行业、重要领域和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培养一批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提高高研班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参加高研班的学员以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吸收一定数量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参加研修。 第四条高研班设主持人一名,由主持人确定主题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讲课,组织学员进行学习、交流和研讨。高研班主持人必须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学术上确有造诣或在行业建设和发展中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主持人原则上应由承办单位或所在地区的重点培养人选担任。 第五条高研班类别分国家级、“省151人才工程”和普通高研班三类。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92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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