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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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0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8?001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6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 浙人发〔2008〕8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91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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