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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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92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8—000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6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浙人发〔2008133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1996190号)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以及《关于增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浙人退1996192号)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18号)规定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和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也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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