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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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2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8—0008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6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浙人发〔2008〕133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1996〕190号)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以及《关于增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浙人退〔1996〕192号)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1〕8号)规定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和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也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91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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