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工作的若干规定

朗读
法规名称 嘉善县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工作的若干规定
索引号 00248503X/2005-0613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5-01-01 13:04:30
法规正文

嘉善县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实现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国内外人才以各种方式参与我县现代化建设。国内外人才可以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引进入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各部门要为国内外人才来嘉善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我县高新技术、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科教文卫等领域所急需的具有中高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通晓国际金融、经济、法律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懂技术会经营的复合型人才:省内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经审核认定的其他特殊专业人才。

  第四条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本人愿意来嘉善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允许先落户,后落实就业单位。对引进科技人员原来是事业编制的,到我县企业单位工作,人事关系挂靠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户口迁入嘉善的,允许其户口落在县城魏塘镇。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向人事部门申请办理《特聘工作证》或《居住证》。

  第五条引进人才的配偶及子女可随调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凭县人事部门证明,由县教育部门予以安排,学校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凡持《特聘工作证》或《居住证》的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企业引进人才,其工资待遇放开,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高级人才和特殊人才,可突破现行分配机制,采用特殊津贴补充工资性收入。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善工作。高层次人才来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由政府给予工资外三年(含第一年〉政府补贴。具体为博士学位的,每人每月1000元: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800元: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600元。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工作满一年后,分五年(含第一年〉由县政府给予住房补助费,具体为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每人每年1万元,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积极鼓励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建立的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等)中每有一名博士或硕士参与技术研发一年以上的(需报人事局备案和认定),县政府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或1万元。

  第九条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县创业的,经综合评估,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和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获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

  第十条加大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力度。建立健全"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广泛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县工作、服务和创业,促进智力、技术、资金的合作。人才柔性引进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先进的智力项目。对经国家外专局批准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县政府给予与国家资助等额的匹配资助。企业自行聘请外国专家按项目大小,资助5000-20000元。

  第十二条加快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善服务。引进海外留学人才遵循市场配置、待遇从优、人尽其才、来去自由的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为海外留学人才来善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海外留学人才引进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对有突出贡献和优秀专业人才,由县组织人事部门每三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对被评为县有突出贡献和优秀专业人才的,由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对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县政府给予重奖。具体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县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用于国内外人才智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资助以及人才的培养、津补贴发放、人才市场建设、表彰奖励等方面,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把人才公寓建设列入县城总体规划,为来善工作的人才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大环境建设力度,重视吸引人才安居乐业的人文环境建设,在生活环境、工作环境、文化娱乐以及居住环境方面创造良好的条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建立人才保障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强化人才使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落实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

  第十七条健全人才工作服务网络。各镇招商服务中心同时挂人才开发服务站牌子,并落实人员负责人才开发服务工作,了解掌握本辖区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情况,沟通人才信息,做好上下联络服务工作,指导企业搞好人才资源开发。

  第十八条本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县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人才引进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善政[2000]12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但该文件第十五条中,关于嘉善籍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并取得学士学位回嘉善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给予三年工资外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嘉善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42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