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正文 |
嘉善县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善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嘉善县人民政府《嘉善县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工作的若干规定》(善政发[2005]29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进海外留学人才遵循市场配置、待遇从优、人尽其才、来去自由的原则。 第三条县人事局是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创业服务的主管部门,对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创业服务进行综合管理。日常工作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海外留学人才界定和确认 第四条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对象主要范围界定: (一〉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 (二)国外留学后已获得国外长期居住或具有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 (三〉在国内己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囚〉其他有真才实学,本县急需的海外留学人才。 第五条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创业服务可直接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县人事局颁发《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工作证明书》o己加入外国籍或已获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海外留学人才,经县人事局确认,由县外事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外国专家证》。 第六条办理《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工作证明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 (二)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三)本人护照: 〈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五)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接收单位与本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七)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还须提供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公司的邀请复印件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进修不到一年者,须提供在某个领域取得成就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办理《外国专家证》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附: (一〉本人在国外的长期(永久)居留证明: (二)接收单位专项报告及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第三章海外留学人才来善服务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海外留学人才为我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主要方式: (一〉在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 (二〉在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外商技资企业工作: (三〉在高新技术领域和新兴产、学、研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技术开发项目: (四)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或创办独资、合资企业: (五〉注册中介机构,为引进国外资金、技术、成果、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为我县产品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产品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六〉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县内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县内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第九条海外留学人才受聘于事业单位的,只要工作需要,专业对口,可不受接收单位编制、增人指标限制,由接收单位填写《嘉善县事业单位增人审批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事、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申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嘉善县事业单位增人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工作证明书》复印件。 第十条海外留学人才凭中国护照可直接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凭外国护照或外国居留证,申请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海外留学人才的企业申请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可直接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工作证明书》:(二〉本人护照: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专利及成果权属证明: (四〉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况。
第四章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海外留学人才在善落户并受聘于本县企事业单位的,凭《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工作证明书》,可享受本县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海外留学人才来善服务的报酬,按照资本、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与其所任职务和能力水平、承担的任务及贡献予以确定:也可按签订短期合同、商定年薪等方式确定。由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 第十四条海外留学人才来善服务,按照目前在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对在国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时间及出国前在国内工作的时间,应与来善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补缴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工作,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由用人单位聘任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没有在国外取得与国内相对应技术职务的,经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对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工作时带进的非职务发明、无权事纠纷的科技成果和重大项目,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后,确认具有国际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组织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海外留学人才为我县引进利用外资的经济技术项目,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可由受益单位向其支付一定的项目引进费:对海外留学人才将我县产品成功打入国际市场的,可由受益单位给予一定的报酬,项目引进费和报酬在单位税后留利中列支。 第十七条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创业服务,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一)未加入外国籍的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定居需办理落户手续的,可向县人才交流中心申报,.经审核后到县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此证到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申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3、《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工作证明书》: 4、调入人员审批表: 5、随迁配偶、子女户籍证明、关系证明。 (二〉己加入外国籍的海外留学人才来善投资、创业需要长期居留的,可根据其投资额度、聘用证书、有关项目协议和相关证明,由县公安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可签发一至二年的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 第十八条对海外留学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和子女的就业就医、入托入学和多次出入境等,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和周到服务。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接收单位与海外留学人才应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保护海外留学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以及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海外留学人才在合同期内更换工作单位,应携带《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工作证明书》或《外国专家证》到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凡终止合同调离嘉善的,须办理《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工作证明书》或《外国专家证》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合力,为海外留学人才来善创业、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二十二条建立留学人才信息库,创建为留学人才服务网络。通过多种途径,密切与留学人才的联系,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宣传和引智活动,重点介绍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引智政策、科技信息、产业资讯等,以吸纳更多海外留学人才来嘉善投资创业。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嘉善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