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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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嘉善县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实施细则
索引号 00248503X/2005-0613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5-01-01 13:01:45
法规正文

嘉善县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实施细则

  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嘉善县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工作若干规定》(善政发(2005)2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人才引进与开发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是指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各类高层次人才在不改变与原单位关系的前提下,来我县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担任企业管理顾问等工作的方式。不转移原人事关系或不改变原户籍、国籍来我县工作、服务或创业的国外、境外、县外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均可视作我县柔性引进的人才。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对象:
  〈一〉国内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高级科技人员:
  〈二〉嘉善籍在外各类高级科技人员:
  〈三〉国外各类高级科技人员(含国家资助国外智力引进的专家):
  (四〉县外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和管理的高级科技人员:
  〈五〉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县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退休专家: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方式: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外国或外地各类高层次人才不转任何关系或只转部分关系,定期或不定期、长期或短期在善工作:外国或外地各类高层次人才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任务,提供智力服务。
  (二〉高层次人才智力回归。建立在县外嘉善籍专家联谊会,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嘉善籍专家故乡行,为家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
  (三〉高层次人才智力租赁。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的通过人才市场租赁、单位租赁等其他方式。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服务的形式:
  (一)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县企事业单位从事兼职、咨询、讲学或者担任顾问、名誉职务等:
  (二〉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等条件与我县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合作研究:
  (三)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接受我县单位委托,承担项目或某一技术难题,提供智力服务:
  (囚)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县开展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
  (五〉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以技术、资金、实物等方式投资创办企业或承包企业:
  (六〉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利用自身优势或单位科研、教育、培训资源优势,与我县单位开展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我县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七)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县驻海外的企业、机构担任高级顾问。

  第五条我县单位在不侵害原单位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危及国家安全、不影响国家重大科研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提下,采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赁等灵活用人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聘用高层次柔性流动人才时,必须与受聘人员签订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契约生效后,用人单位还须向嘉善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特聘工作证》或《居住证》。

  第六条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我县工作期间,凭《特聘工作证》或《居住证》可在以下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一〉在办理社会保险、购买商品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在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流动、人才奖励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本县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三〉在工资报酬上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贡献大小,确定相应的工资,具体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报酬可在单位成本中列支:
  〈四〉职称晋升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规定的条件,与我县科技人员一样具有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五〉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在我县申办出国(境)手续:
  (六〉对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建立聘用关系的柔性引进入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各方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七〉高层次人才来我县从事专利入股、投资创办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应予优先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孵化用房、土地征用等实际问题。凡被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政府浙政(1999)1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
  〈八)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价,作为企业投资或者注册资本,享有相应的资产权益等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责任: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聘来我县短期或长期服务的国内外专家,参与新项目研发或技术攻关,根据项目大小,科技含量高低和所取得实际成果,由单位申报,经专家评估,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在申请项目资助时,县项目资助经费与单位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按照122比例相匹配。

  第七条依法维护柔性引进入才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柔性引进人才过程中发生的人事、劳动、知识产权等争议,可向县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嘉善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1月1日起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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